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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高集、构林、陶营、都司等多村土地将被征收补偿标准出炉

    信息发布者:海军199809
    2018-03-29 08:50:20    来源:邓州市人民政府网   转载

    邓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17年11月6日以豫政土〔2017〕801号文件、2017年12月1日以豫政土〔2017〕867号文件、2017年12月15日以豫国土资函〔2017〕859号文件印发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50.669公顷(其中蒙西铁路有13.5665为国有土地)。现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事项,将本次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邓州市罗庄镇巡检站项目、邓州市罗庄镇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新建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邓州市段)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邓州市罗庄镇巡检站项目、邓州市罗庄镇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均位于罗庄镇岭上村。

    新建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邓州市段)工程建设项目途经高集乡、张村镇、九龙镇、文渠乡、构林镇、十林镇、陶营乡、龙堰乡、都司镇等。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征地的社保费用按4290元/亩的标准进行提取,并存入市社保资金专户。

    (三)青苗补偿标准:1200元/亩。

    (四)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按照邓州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1.8万元/亩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邓州市国土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登记时间:2018年3月20日-2018年4月20日,复核时间:2018年5月5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2018年3月20日

    邓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2018〕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2日分别以豫政土〔2017〕907、908、909号文件印发批准征收集体土地71.9993公顷。现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事项,将本次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邓州市2017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具体为基础设施用地二、三、四、五、六、七、八,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十,工业用地一、二,居住用地二、六,商服用地八),邓州市2017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具体为商服用地四、六、七,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七,居住用地四,仓储用地一),邓州市2017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六、九,居住用地三、五,仓储用地二,商服用地三、五)。

    二、征收土地位置    

    邓州市2017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基础设施用地二位于南三环南侧,基础设施用地三位于新华东路北侧,基础设施用地四位于北京大道东侧,基础设施用地五位于北京大道东侧,基础设施用地六位于邓九路南侧,基础设施用地七位于南四环北侧,基础设施用地八位于南三环南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十位于南二环南侧,工业用地一位于邓襄路东侧,工业用地二位于古城街道办解放社区,居住用地二位于花洲街道办陈湾社区,居住用地六位于中州大道东侧,商服用地八位于迎宾大道南侧。

    邓州市2017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商服用地四位于穰城北路东侧,商服用地六位于功勋路南侧,商服用地七位于张楼乡小丁村张坡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七位于张楼乡张坡村,居住用地四位于北京大道东侧,仓储用地一位于桑陶路西侧。

    邓州市2017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位于功勋路南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六位于穰城路西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九位于裴营乡裴营村,居住用地三位于穰东镇翟庄村,居住用地五位于穰邓大道北侧,仓储用地二位于穰东镇小寨村,商服用地三位于邓彭公路北侧,商服用地五位于文渠镇李洼村。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征地的社保费用按古城、湍河、花洲街道办,裴营乡大丁村,张楼乡小丁村,张坡村7150元/亩,其他4290元/亩的标准进行提取,并存入市社保资金专户。

    (三)青苗补偿标准:1200元/亩。

    (四)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按照邓州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1.8万元/亩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邓州市国土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登记时间:2018年3月20日-2018年4月20日,复核时间:2018年5月5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2018年3月20日

    来源:邓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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